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技术[2005]292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新产品研究开发,推进我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将《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工业新产品开发,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三条 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采取备案制。
第四条 申报备案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十五”技术创新规划纲要》确定的25项关键技术产品;
(二)在我省范围内首次开发或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创新,产品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知识产权明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本地区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有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
第五条 申报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项目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可通过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或浙江省工业新产品网站下载);
(二)申报项目属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特殊行业及产品管理要求的新产品,需提供有关主管机构的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