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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手车是我国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第16号令)发布后,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也已出台,于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流通秩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汽车贸易政策》有关“二手车流通”的政策精神,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积极引导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市场流通信息网络,搭建包括二手车流通、车辆合法与安全性查询、鉴定评估等信息功能平台,为实现二手车流通现代化夯实基础。
  三、严格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和城市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积极引导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等经营企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营业务,杜绝二手车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二车手流通行业要建立长效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二手车流通的全面情况,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的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提出对策与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与困难,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发生的车籍过户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经营主体查询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派民警进驻市场,加强对交易车辆两号查验,杜绝走私、盗抢、非法拚(组)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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