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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支持节能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电产品的生产、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示范项目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
  2.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以及对重大节水项目的补助和节水先进企业的奖励。
  3.支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服务机构建设,推广应用技术,加强宣传培训。
  4.支持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绩效评估。
  5.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节电、工业节水、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原则上以项目投资补助和费用资助为主,适当考虑对节能节电、工业节水先进单位的奖励。
  第七条 补助、奖励标准
  1.对重点耗能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重点用水行业单位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及利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大型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国家和省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5.对通过省级有关部门验收的省级清洁生产和绿色企业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6.对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7.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所支付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资助。
  8.对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节能节水及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必要的费用开支,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资助。
  9.年度对全省节能节电、工业节水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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