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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
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5]10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宁波不发),省属企业:
  为了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9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节能、节电、工业节水和清洁生产。为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节能、节电、工业节水和清洁生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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