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各市、县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每年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要达到当年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5%以上。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应专项规划和建设,不得充抵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切实推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要进一步从严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入住。
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采取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措施,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要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将廉租住房制度落到实处。2005年,各市、县(区)都要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2006年底解决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要严格廉租住房准入审批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维护社会保障的公正性。
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要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对房地产市场组织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开发、房地产广告虚假、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物业管理质价不符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预售许可制度、合同备案制度、预售款管理制度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积极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不得擅自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用预订或预约、认购、订购、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要严格控制住房拆迁总规模,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格拆迁资格管理,控制拆迁造成的被动性需求。要加强合同管理,引导合同当事双方认真签订全部条款。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价格诱骗消费者争购,不明码标价误导消费者,炒买炒卖预售商品房,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自治区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