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
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19号 2005年6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时研究解决目前住房价格过高等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保持住房价格相对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建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及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机制,防止住房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
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 2005年5月)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