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七)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八)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九)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十)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三)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五、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全监督、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专项治理范围,认真组织排查、梳理商场、市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排查处的问题,及时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综合治理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市、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深入各个商场、市场,按照治理方案要求,督促检查治理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商场、市场或内部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火灾隐患处置规定》,督促单位及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对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四)督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1日)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对全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验收,适时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