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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落实村发展留用地。留用地落实在本村农用地的,在地块划定并办理留用地审批手续后,交付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跨村异地安排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出让手续后,交付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落实在需经拆迁才可使用的村落和其他建设用地上的,由市和区征地、拆迁部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后,按规定程序净地交付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要制订净地分年交付计划,力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3年内能够实际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负担市国土部门核算确定的同类土地级别征地拆迁平均成本(剔除住宅拆迁部分),其余拆迁费用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七、村发展留用地的使用处置
  村发展留用地一般应由本村自行开发,也可由几个村联合开发。村发展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审定。村发展留用地项目可以实行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村发展留用地征为国有并按政府权益价出让使用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标准容积率为2.2,实际建筑容积率超过标准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上交市财政,低于标准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由市财政补足。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已经转为国有的留用地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标准容积率以内部分出让所得款项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额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留用地指标,收购价格参照该村所在同类土地级别近年经营性用地(商品住房用地除外)市场出让平均价执行(剔除相应征地拆迁平均成本)。具体收购价格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不同土地级别核算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正式提出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在一年内落实收购,并支付收购资金。收购资金在土地出让金中专项列支。
  八、村发展留用地的相关管理
  村发展留用地经所在乡镇(街道)、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逐村一次核定预留面积。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据此拟订村发展留用地规划布局方案。
  村发展留用地一般在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方可报批使用。如土地尚未被征用或征用面积较少,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留用地的,可适当提前使用。在使用留用地指标、确定项目方案时,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分别加注“村发展留用地”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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