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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十五)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尽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抢险方案。要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和煤矿救护队为主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普查,登记造册,对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层层建立责任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建立全区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强化监控,重点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性评价。
  (十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重点对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进行监控。严格执行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建筑施工等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十七)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进行查处。当年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案率必须达到100%,一般事故的查处结案率达到85%。对瞒报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八)严肃行政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企业,自治区公安机关、电力部门一律不准供应炸药和供电。对擅自供应炸药或者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和供电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务院302号令和自治区政府2002年第43号令,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市、县(区)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宁政发[2005]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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