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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洗浴中心、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与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研究确定。
  (十一)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应当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危害程度确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具体赔偿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十二)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十三)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抓紧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完善已有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各地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证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五落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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