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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七)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任职和上岗操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教考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培训工作由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八)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承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或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完善并层层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定期开展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九)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借鉴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支持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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