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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奋斗目标。 自2005年起,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在国家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海年减少2%;到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工矿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到2010年,力争全区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十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万车死亡率控制在全国较低水平。
  二、健全完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投产企业要于2005年7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铁路、公路不准运输。
  (五)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提高准入标准。 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严格对高危险生产企业进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今后新建煤矿的生产能力原则上应核定在年产6万吨以上,对现有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要制定规划,逐步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准入或许可手续。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在宁企业、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或验收;地级市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和验收;县(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要建立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设施的评估、评价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在完好状态。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是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合格、取得正式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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