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
(甬政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精神,用足用好上级下达我市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使有限的土地供给尽可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严格我市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用足用好建设用地指标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地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用足用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促进存量土地的盘活,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上级下达我市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确保急需,优先用于国家批准、核准并需我市落实用地指标的项目以及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解难创优项目、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千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等急需建设项目。使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的“双控”要求,集约、合理利用土地。
二、建立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新机制
(一)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拟订计划指标分解方案。在国家、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总量中,根据当年用地需求,结合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上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考核等情况,下达各县(市)、区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预留一定比例的计划指标,统筹用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解难创优等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同时,各地要提前开展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预方案等前期工作。
(二)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市、县两级建立建设用地项目预备库和项目储备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等拟用地项目进入预备库,为申报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提供依据。对已进入预备库,并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符合项目用地报批条件的项目可进入储备库。没有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在当年用地计划中安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