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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3.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各省辖市和试点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每个试点县(市、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省辖市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数量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县级以上民政、卫生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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