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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切实推动我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2005年,全省选择39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从试点县(市、区)中选择4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年,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发展。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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