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安监、建设、城管、海事、质监、信息、经委、电力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即将开始起草的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要求,今年年底前制定完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名称和牵头单位详见附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于明年第一季度前制定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专项子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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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预案名称 │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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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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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宁波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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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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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宁波市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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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宁波市重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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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宁波市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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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宁波市城市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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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宁波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经委、宁波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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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宁波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事件反应预案 │宁波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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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宁波市水域船舶重特大溢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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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宁波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信息产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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