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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二)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四)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五)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六)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七)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八)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九)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十)国资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十一)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中心指令协同配合处置。
  6.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建委等单位支持配合。
  10.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委和宁波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11.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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