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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三条 事故现场要求:
  (一)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二)救援车辆应服从指挥中心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的鞋、化纤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五)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第五章 应急救援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启动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指挥中心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有效开展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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