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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一)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二)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三)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四)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五)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六)各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调配、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八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到:
  (一)电话报警和先期抢险
  1.迅速拨打公安 110 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配合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5.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
  (二)书面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当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政府迅速转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公安110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以及市指挥中心有关行政领导。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最新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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