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宁波海事局为主负责。
善后处理组:市指挥中心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第十二条 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特别必要时请求驻甬部队增援。
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完善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并根据重特大事故的变化和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应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预案中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二)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三)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四)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五)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物资保障;
(六)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七)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号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信息网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并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周密细致的演练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