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一日
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9号)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