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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宁波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实施程序

  (一)在征得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由村委会向街道申请,街道同意后上报给区政府。

  (二)各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本辖区内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域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材料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与各区政府签订责任书。

  各区政府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本区域城中村改造计划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各城中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意见书,所在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书,所在街道(镇)的审核意见书;

  (二)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三)各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四)对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

  五、条件和政策

  (一)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已经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实施,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或同意改造。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盘活的存量土地全部纳入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专项土地储备。安置房及配套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的建筑物,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村民取得的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

  (三)征地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农居拆迁补偿,按本市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执行。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补偿,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执行。一是在原执行的25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拆一补一”实物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办法,即经确权的被拆迁人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内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新建砖混一等成套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补偿给拆迁人,超过250平方米部分按《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标准执行。住宅安置用房的市场价格,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砖混一等成套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加调节系数评估确定。村民可以选择实物安置,也可选择货币安置,由被拆迁村民自主决定。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二是被拆迁村民与拆迁人自行订立拆迁安置协议,腾出原住房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按规定支付其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至竣工交付期间按原标准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费。三是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且每户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四是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作安置依据,并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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