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同安区政府发出禁止污染饮用水源的通告,在通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3、加强执法。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对污染水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生猪养殖的污染行为,要坚决按照《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汀溪水库管理处要安排专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要及时教育、劝阻进入库区游泳的市民。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给予电视等媒体曝光。经调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工作单位。
5、定期监测水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6、同安区研究制定养殖户生活出路问题,妥善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对生猪养殖,市、区农业局要认真谋划,统一规划,做到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7、市农办制定水库库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群众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的相关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库区污染问题。
五、经费问题
1、对规模化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及分散养殖户自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的资金补助,以同安区政府为主负责,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同安区220万元(其中由市环保局污染源整治资金安排120万元,市财政支农资金安排100万元)。
2、其他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正常年度安排。
六、整治验收
污染整治成果由整治工作小组负责验收。
1、今年9月30日以前,由养殖户申请,同安区政府对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的,予以兑现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