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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同安区政府发出禁止污染饮用水源的通告,在通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3、加强执法。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对污染水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生猪养殖的污染行为,要坚决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汀溪水库管理处要安排专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要及时教育、劝阻进入库区游泳的市民。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给予电视等媒体曝光。经调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工作单位。

  5、定期监测水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6、同安区研究制定养殖户生活出路问题,妥善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对生猪养殖,市、区农业局要认真谋划,统一规划,做到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7、市农办制定水库库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群众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的相关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库区污染问题。

  五、经费问题

  1、对规模化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及分散养殖户自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的资金补助,以同安区政府为主负责,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同安区220万元(其中由市环保局污染源整治资金安排120万元,市财政支农资金安排100万元)。

  2、其他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正常年度安排。

  六、整治验收

  污染整治成果由整治工作小组负责验收。

  1、今年9月30日以前,由养殖户申请,同安区政府对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的,予以兑现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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