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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

和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5年9月)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发挥保安在社会安全防范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保安服务企业开办程序及经营范围。在本市开办保安服务企业,依法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服务企业组建期间,公安机关的保安主管部门可介入实施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后,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正式批准手续。待公安机关批准后,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居民住宅区、一般企事业单位、团体、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三条确定的和其他方面保安服务内容的,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包括: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机关团体、外国驻华使馆等外交机构的安全保卫;大型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守护和押运以及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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