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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5]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和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50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73岁计,人均提取总额不低于1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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