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接到捐赠款物后,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捐赠款物凭据,并对捐赠款物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捐赠单位以捐赠款物凭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凡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发给证书。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的,在本人愿意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适时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公布,予以表彰。凡单位、团体捐款10万元以上的,可举行捐赠接收仪式。
三、募集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一)本次捐助活动所募集的款物,主要用于灾区和贫困地区重灾户、五保户、特困户以及城镇贫困户生活救助。使用分配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接收的捐款,50%留本区安排使用,50%上交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品由市政府统一分配、调拨。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当地安排使用。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募集的捐款及其上交情况,应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使用捐款开展慈善救助的单位,特别是镇、乡、街道,应按政务公开原则张榜公布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审计和执法监察,把监督贯穿于捐款接收、分配、使用的全过程,保证捐款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良好的慈善效应。
四、捐助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11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渝部队层层布置,并通过新闻媒体及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踊跃参加捐助活动。
(二)组织接收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7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渝部队组织捐赠,并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交纳款物。在本阶段内,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每周一、四要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报告捐赠接收情况。
(三)汇总、分配、总结阶段(11月28日至12月2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应在11月28日前按前款规定比例,将应向市级上交的捐款划入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专户,并将捐赠物资总量及细目填表上报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按市政府决定调配、发运物资。捐助活动结束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和《捐赠统计表》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