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案件
1.坚持严打开路,对现发涉油气案件要快速反应,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近年来尚未破获的涉油气积案,特别是2003年以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未破案件,要逐一组成由领导挂帅的专案组,分案到人,落实责任,限期破获。
2.对抓获的涉油气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审讯,切实查清挤透案件,做到抓一个、挖一伙,破一案、带一串,不断扩大战果。对涉油气逃犯,要逐人落实追逃抓捕措施,坚决缉拿归案。
3.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油气犯罪线索,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组织查证,线索属实的要逐一落实查办责任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破案责任,坚决予以查处打击。
4.在油田出入路口和输油管道沿线地区,要切实加强对运油车辆的检查。对非法贩运被盗原油的,要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所有涉油气案件特别是非法贩运被盗原油案件,要彻底追缴被盗原油和非法所得,并查清涉案原油的来源、渠道和去向。对追查发现收购被盗抢原油的合法炼制企业和油品储存站点,要坚决整顿,依法从严查处涉案人员。
(二)重点治乱
1.组织力量明察暗访,摸清油区及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土炼油厂点、违法违规经营的小炼油厂、非法采油井点及其他寄生性非法涉油厂点和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登记造册,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对摸排发现的各类非法涉油厂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拆除设施设备,强制恢复原地貌。对地方政府擅自违规批建的小炼油厂,要逐一研究提出清理整顿的意见和措施,并彻底清查其所炼原油的来源和渠道,对存在非法收购被盗抢原油等严重问题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从严查处涉案人员。对已取缔、关闭的涉油厂点和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指派专人反复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切实堵塞盗抢原油的销赃渠道。
3.对合法炼油企业、加油站点,特别是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名单的通知》(国经贸石化[2000]1095号)公布保留的小炼油厂,要逐一进行检查整顿,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关闭。要切实加强对小炼油厂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抽查,严格经营行为审查,切实堵塞非法炼制油品的销赃渠道。
4.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要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尽快予以治理、清除,最大限度地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治理、清除工作。并督促所属企业将管道布设情况通报沿线地方政府和城建规划部门,健全输油气管道警示标志、标识,为有效解决和避免形成新的管道占压创造有利条件。
(三)逐级督办
1.对本方案所列的挂牌督办整治的重点地区、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涉油厂点、危害严重的违章占压建筑物,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有关部门适时进行督办检查。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由省综治办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对有关市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内容,有关市的综治部门要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加强督办和指导。
2.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挂牌督办整治的重点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牵头主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协调组织公安、综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质监、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逐一督办落实。同时,各地也要确定挂牌督办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逐级加强督办整治,限期督办落实,大力促进引导重点涉油气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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