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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是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效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发动各行各业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凡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缺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室内外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要求或者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易燃易爆单位存在与居民生活区的防火防爆间距不足、贮罐区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不足的,高层办公建筑物、地下建筑安全疏散通道、出口、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的,都要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隐患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自觉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整改期间,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各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对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切实承担起督办、协调的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督促隐患单位尽快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责令停产停业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提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三、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完善整改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各地政府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隐患单位的整改责任,政府与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二是建立火灾隐患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单位,报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公安消防部门为隐患单位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黄牌,公安消防、监察等部门实施跟踪督办。三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联合执法制度。各级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文化、旅游等相关执法部门要协同动作,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四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五是建立火灾隐患公示制度。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公示、网上发布等形式,向社会通报、公示重大火灾隐患,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对身边火灾危险性的知情权。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整改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是建立火灾隐患评估、论证制度。各地要成立消防安全专家组,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提出科学的整改方案,为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支持,使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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