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积极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全省火灾形势保持了相对稳定。2005年1至7月份,全省火灾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7.6%和15.5%。但从各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情况看,火灾隐患“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问题依然突出。仅重大火灾隐患目前尚有144处未得到整改(其中政府挂牌督办的47处)。而新的隐患仍时有产生,整治任务十分艰巨。为有效防止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
消防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的法定责任,将整改火灾隐患作为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建设“平安山东”的重要措施,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重点整治已经排查发现的144处重大火灾隐患,确保年底前整改完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公安、安监、经贸、文化、教育、卫生、建设、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立即对当地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梳理,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进行重点攻坚。凡到期不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要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二)狠抓督导检查。各市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督导检查,通过成立督查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媒体跟踪报道等形式,及时调度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整改进度,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消除。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年底前不能按期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因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或因工作不到位酿成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因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安全防范,大力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