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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化配置水火电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优化配置电量的信息发布;
  5.优化配置电量的结算。
  第九条 参与配置的电厂双方应在次月15日前签订优化配置水火电量协议并报省经委和省电力公司备案。协议内容应明确:
  1.配置双方的分旬月度优化配置电量;
  2.配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考核与结算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对优化配置的电厂按调整后的月度上网电量调整日上网曲线并下达各电厂执行。
  第十一条 优化配置的电量按四川省物价局等7部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工[1998]210号)明确的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浮动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优化配置的水电厂按优化配置电量的4%承担线损。
  第十三条 电费结算。
  1.火电厂的优化配置电量按国家批准的上网电价并根据其管理及结算具体情况,分别由省电力公司或相关电业局向该企业直接支付购电费。
  2.水电厂扣除线损后的优化配置电量与优化配置电量电价之积作为该水电厂的优化配置电量电费。水、火电厂间优化配置电量的效益结算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由于水电厂自身原因未完成优化配置电量,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调可根据系统状况临时调整其他水电厂的上网电量,保证其对应火电厂的优化配置电量能够完成;
  2.该水电厂应承担本厂的优化配置电量电价与其他水电厂临时上网的优化配置电量电价的差额电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各水、火电厂的计量点、电量考核与电费的结算以《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第十六条 水电厂增发的优化配置电量不能作为次年上网电量的计划基数。
  第十七条 省电力公司每旬向省经委和省物价局报送优化配置电量的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由省经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由省经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四川省优化配置水火电量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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