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化配置
水火电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5]188号 2005年9月9日)
《四川省优化配置水火电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紧实施。
四川省优化配置水火电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能源资源,充分发挥水电优势,坚持有利于调动火电厂购煤、存煤的积极性,有利于水电厂稳发、多发电量,最大限度减少弃水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坚持平等自愿的参与原则和效益共享的市场模式。
第三条 适用电厂范围。
凡并入省电力公司电网内,总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1万千瓦的独立核算发电企业。天然气调峰机组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经委批准后可参与优化配置。
第四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优化配置水火电量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经委、省物价局负责监管。
第二章 优化配置规则
第五条 优化配置水火电量的年度时段设置在每年的丰水期,即6月至10月。
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根据全省电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和江河来水及水、火电厂的运行情况,在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提出水火电量的配置额度,每年实施前报省经委组织审核。
第七条 电厂优化配置电量由省经委和省电力公司共同认定。
第八条 凡自愿参与水火电量优化配置的电厂根据《四川省优化配置水火电量实施细则》进行配置,优化配置采用计算机上网(或传真)按旬报价、系统自动撮合,按月结算的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优化配置电量额度以及峰、平、谷电量比例的确定;
2.优化配置电量的申报;
3.优化配置电量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