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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05]175号)--关于禁止悬挂粤D号牌以外的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10]156号)--关于禁止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以及禁止摩托车行驶的事项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
(汕府[2005]175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悬挂粤D号牌以外的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公告如下:
  一、禁止悬挂粤D号牌以外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为:汕头市市区西以西港河为界,东、北以海湾大桥——泰山路——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金凤中路通车前暂为金湖路口以北——金湖西路)——大学路一线为界,南以石海北岸线为界的区域。具体为:市区西港河一线以东,海湾大桥——泰山路一线以西,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以东、以南。须过境的粤D号牌以外摩托车按市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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