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91号 2005年10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工作,切实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严重和在河道内乱建、乱倒、乱挖等突出问题,现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就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1988年《
水法》颁布以来,我国又相继颁布实施了《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
渔业法》、《
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治水和加强水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法规体系,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干预执法的问题;有的部门多头执法、越权执法;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不公,甚至执法扰民,妨碍了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紧缺、水土流失严重和洪水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水环境污染、地下水超采和用水效率低下,又进一步加剧了有限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努力提高依法治水管水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确保河道畅通和各类水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加强水行政执法,要坚持以完善法律为前提,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以依法决策为核心,以落实责任为保障,突出重点,推进水行政执法工作有效深入开展。
(一)健全和完善地方水利法规体系。健全和完善水利法规体系是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前提。各地各部门要依据2002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后新《
水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不适应的要重新修订,需配套的要尽快出台,不断完善我省的水利法规体系。当前,要抓紧进行《
水法实施办法》、《
渔业法实施办法》、《
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和《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的立法调研和送审工作,争取尽快出台。抓好水资源管理条例、水文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依法促进水利建设、管理与改革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