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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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