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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沧区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沧区2005年度
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46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1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厦门市海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6.2249公顷(其中耕地34.62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集体所有水田12.1026公顷、园地0.2247公顷、其他农用地1.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985公顷,山边村集体所有水田6.0527公顷、旱地0.2765公顷、园地0.1179公顷、其他农用地0.366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54公顷、未利用地0.1363公顷,寨后村集体所有水田10.1587公顷、旱地0.633公顷、园地2.5526公顷、其他农用地0.72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85公顷、未利用地0.0143公顷;海沧镇瑶村集体所有菜地3.1869公顷、旱地0.3473公顷、园地2.002公顷、其他农用地1.863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295公顷,海沧村集体所有水田0.4983公顷、菜地0.8718公顷、旱地0.4968公顷、其他农用地2.00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939公顷、未利用地0.642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97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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