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复核;
4.涉及外省、市的信访事项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与外省市协调办理。
5.复核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意见由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加盖公章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后,由受委托部门送达复核请求人。
第七条 复核意见一式五份,复核请求人、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委托复核的部门各一份,报国家信访局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八条 复核请求人在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核意见,也可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核意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复核意见,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受委托作出复核意见的部门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政府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信访事项复核的具体办法。
附件:
1.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存根)、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
2.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存根)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存根)
〔 〕 号
对 市政府(委、办、厅、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代表省政府接受复核申请。省政府复核意见将于 月 日前回复请求人。
江苏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经办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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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
〔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