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本省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对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
4.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复查意见及原办理意见;
5.信访人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条 复核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向复核请求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见附件1)。
第六条 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转交信访请求人的复核申请。按照江苏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信访事项复核工作的通知》(苏信组办〔2005〕3号)的要求,复核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访请求人请求复核的信访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委托书,委托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复核;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牵头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