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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组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组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六)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
  (七)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专家组成员在市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市安监局指派的工作任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撰写专题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应公正、客观、求实,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专家组成员应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外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报告。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的,须报市安监局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专业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专家组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应予解聘。
  第十五条 被解聘的专家,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安监局。

四、经费

  第十六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监局全年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待遇:实施专家津贴制和奖励制,专家组成员在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十八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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