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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
  (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抽查,并提出抽查意见;
  (六)参与本市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七)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组成员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专家组成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九条 聘任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从网上自我推荐;
  (二)填写《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资格审定,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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