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日)废止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5]14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更好地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保证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从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中积极推荐安全生产专家。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推荐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公平、公正,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管理,其成员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三条 专家组由化工、建筑、消防、起重、船舶、机电、法律、信息、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按专业分为综合组、危险化学品专业组、建筑起重专业组、机电船舶专业组。
第四条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