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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台、港、澳人员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四)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
  (六)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就业许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并持个体经营执照、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本人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且不再继续被派遣的,由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单》,并持《就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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