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对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7月1日前,组织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7月1日后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
《规定》和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