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填报《北京市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139号 2005年10月17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计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动社函[2004]261号)要求,经市统计局批准制作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现就填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互助的单位,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规定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上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可以通过市社保中心下发的计算机程序录入相关信息;没有计算机录入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纸介形式完成报表。
三、用人单位每年3月25日前要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报表的填写,报表随本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信息情况一并报到区县社保中心。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年4月5日前要完成辖区内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情况汇总,并完成向市劳动保障局社保中心的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