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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0]34号 二000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切实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会计核算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和银行账户的单位,其会计核算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集中进行。
  第三条 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未委派会计的,实行集中会计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集中会计核算工作,其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负责集中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管理集中会计核算的主要工作是:
  (一)统一设置账户,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单位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单位财务收支结果。财务会计报表同时抄送单位。
  (四)检查、监督集中会计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好集中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
  第六条 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应设置一名财会联络员,负责与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联系,财会联络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其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单位收入解缴和支出报账工作;
  (二)申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三)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
  (四)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七条 单位采用备用金报帐制度,其备用金数额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单位业务量情况核定。
  第八条 集中会计核算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不改变单位资金审批权,不改变预算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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