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业经2005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16日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限制养犬区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