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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2005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入库通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所在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的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应提交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见附件2)。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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