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
(三)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四)项目区范围和面积等。
区县(自治县、市)投资的单个整理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开发和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国家和市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提交的资料
国家投资项目入库所提交的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办理。市、区县级投资项目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一份):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入库申请(注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区县(自治县、市)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退耕还林范围的意见;
(四)《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地类统计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区规划图。规划图依据实测的1:2000现状图、地形图编制,采用国家高程和平面坐标系统并在图上标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区边界、地类界及符号、土地权属界限、所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2、项目区与周边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基础设施与外界的联系;
3、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并与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对应)。
4、规划的沟、路、林、渠、建(构)筑物等各项工程总体布局,工程类型和数量要和实施方案描述一致,所有沟渠应有水流方向;
5、图例和制图单位、人员、制图日期,并加盖印章;
图件均应微机成图。
(七)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的,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含150公顷)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涉及水利工程的,提交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中水利工程实施的意见;
(九)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书。下达的入库通知书应明确项目管理方式(“五制”管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和面积、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入库通知,组织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