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2005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质量,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入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区县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年六月三十日;国家投资和市级投资的项目,除救灾应急以外,一般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的项目申报。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安排,规范审查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办事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的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出踏勘意见书;
(三)经踏勘同意项目选址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申请资料;
(四)入库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纳入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 现场踏勘提交的资料
(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1: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四)最新的权属变更资料。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踏勘,应采取实地踏勘和对相关图件、资料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