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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项目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十二)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农技、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实施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基本农田补划资料;
  (二)会计帐簿和原始凭据;
  (三)有关影像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三)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四)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填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评价表,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模、范围、工程量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验收组的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认定的新增耕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附表,应认真收集整理,以项目为单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复核、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清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在提交的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中弄虚作假、项目测绘单位在测量中改变比例尺及未实地测量、项目资金审计中介机构在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数量、结(决)算审核相关报告时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一次将取消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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