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区边界、地类界及符号、土地权属界限、所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2、项目区与周边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基础设施与外界的联系;
3、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并与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对应)。
4、规划的沟、路、林、渠、建(构)筑物等各项工程总体布局,工程类型和数量要和实施方案描述一致,所有沟渠应有水流方向;
5、图例和制图单位、人员、制图日期,并加盖印章;
图件均应微机成图。
(七)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的,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含150公顷)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涉及水利工程的,提交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中水利工程实施的意见;
(九)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书。下达的入库通知书应明确项目管理方式(“五制”管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和面积、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入库通知,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入库通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